院字〔2010〕1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青年教师的培养,充分发挥骨干教师或经验丰富的老教师在青年教师成长过程中的“传帮带”作用,促进青年教师教学水平的迅速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青年教师,为刚参加教学工作不满五年的一线专任教师。
第三条 学院为青年教师配备导师,由导师对青年教师在教学工作上进行深入细致的指导和帮助。每对“师徒”的指导期一年。
第四条 为青年教师配备导师的工作由学院教务处牵头组织、各教学系部具体落实。
第二章 导师的资格
第五条 导师可由学院的专任教师、兼职教师或外聘教师担任。
第六条 担任导师的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受聘为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为优秀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二)具有良好的师德和优良的教风,品行端正,治学严谨,团结协作,认真负责,诲人不倦;
(三)对本专业有一定造诣,教育教学经验和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教研能力,能够指导、辅导青年教师完成教学、科研工作。
第三章 导师的职责
第七条 导师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深入地了解所指导的青年教师的业务能力与工作情况,制订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经所在专业教学团队和系部审核后执行;
(二)根据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制订出对青年教师的分段指导计划;
(三)对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辅导、答疑,指导青年教师备课(每学期不少于4学时)并掌握一定的授课方法;每学期互相听课不少于8学时;每学期指导青年教师举行一次公开课;
(四)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科研活动,在一个指导期内,被指导者至少在院级以上刊物或青年教师论坛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1篇。
第八条 导师应认真填写《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记录册》,详细记载青年教师培养的全过程,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导师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导师的管理
第九条 导师的聘任程序为:
(一)系部提名;
(二)教务处、人事处初步审核;
(三)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审批;
(四)院长办公会审定;
(五)学院颁发聘书。
第十条 导师的聘任一般在每年9月进行,一年一聘。1名导师可以同时指导1-2名青年教师。
第十一条 导师制订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须经专业教学团队(教研室)讨论,由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报被指导者所在系部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并报学院教务处、人事处各一份备案。
第十二条 对导师在指导期内的工作及业绩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
(一)查阅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记录册;
(二)考查导师按本办法第七条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听取被指导的青年教师的意见;
(四)考察被指导的青年教师在师德、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发展和提高程度。
第十三条 导师与被指导者同属一个系部的,由所在系部负责进行考核;分属不同系部的,由被指导者所在的系部负责进行考核。学院教务处、人事处对导师的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在每学年末根据系部考核意见,作出导师工作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一名导师同时指导多名青年教师的,对导师的考核、评价应分别进行。
第十五条 对导师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学院人事处备案,并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称评聘、年终考核、评优晋级的一项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不负责任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导师,停发导师津贴,两年内不再安排担任导师工作。
第五章 导师的待遇
第十七条 导师每指导一名青年教师,学院按100元/月计发导师津贴,每月预发50元,余下50元待年度考核合格后一并支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记录册》由学院教务处统一印制,由导师和被指导的青年教师分别填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院教字[2006]4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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