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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负责人选拔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25日 16:11 浏览次数:

院字〔2008〕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教学、科研水平,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业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选拔、培养专业负责人,逐步形成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数量可观的专业负责人队伍,从整体上带动提高我院专业负责人的素质水平,使他们成为我院教学科研的中坚。

第三条 专业负责人的选拔培养,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选拔范围,对象及名额

第四条 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选拔专业负责人的“专业”是我院现有的专业,专业负责人原则上从本院在职教师中选拔,每个专业可根据条件选拔1-2人。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团结同志,善于与人合作。近三年至少承担三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近三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 :

1.公开发表三篇以上的专业学术论文,其中一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独著或第一作者)。

2.正式出版过十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或教材一部(担任副主编以上)。

3.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公关项目一项;或至少一项科研项目获地厅级三等奖以上,或主持院级以上科研项目或教学研究项目一项。

4.积极承担专业建设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 选拔程序和选拔时间

第六条 选拔程序

1.推荐。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各系(部门)根据选拔条件进行推荐。同时,本人填写《专业负责人审批表》,并提供证明其学识水平、能力的证明材料一份。

2.初审。院学术委员会审查核实选拔对象的科研成果和工作成绩,对照选拔条件对选拔对象进行筛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三分之二成员通过)产生送审名单。

3.审定。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对送审名单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最后人选。

第七条 选拔时间

专业负责人每三年选拔一次,任期为三年。

第五章 专业负责人的职责及任务

第八条 专业负责人在任期内须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本专业的规划及教学计划的制定。

2.负责指导本专业的教学改革。

3.每年至少承担两门课程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4.指导本专业的其它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提高青年教师的业务水平。

5.负责本专业对外业务的联系。

6.履行所在系(部)为本专业制定的各项职责。

第九条 专业负责人在任期内须完成规定的科研(论文)工作量,同时符合下列中的一项要求:

1.参与一项厅局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

2.主持一项院内科研项目或教改项目;

3.每年公开发表两篇以上的专业学术论文,其中一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独著或第一作者);

4.正式出版十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或正式出版教材一部(担任主编)。

5.在专业学科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做出重大贡献。

第六章 待 遇

第十条 专业负责人在任期内可享受下列待遇

1.专业负责人享受学院规定的岗位系数。

2.作为专业负责人每年优先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培训。

3.根据专业负责人的科研项目、课题及研究状况,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可一次性资助科研启动经费。

4.对专业负责人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及时组织交流和向出版单位推荐。

第七章 管理及考核

第十一条 专业负责人的管理,由院办牵头,教务处和所在系(部)负责。院办负责选拔、考核的组织工作并建立追踪档案,同时负责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教务处负责教学任务的分配、检查、落实和教学效果的评估等教学方面的管理;教务处下设高职研究所负责教改、科研项目落实和教改、科研成果的鉴定等科研方面的管理;所在系(部)负责落实专业负责人任期内的工作任务,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专业负责人在签订《任务书》后应提出年度工作计划,送所在系(部)党政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由系(部)主任检查实施。

第十三条 对专业负责人实行定期考核,竞争淘汰,能进能出的原则和动态管理。专业负责人每年末和任期末要填写《专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表》和《专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表》,由系(部)党政和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其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资格,任期届满时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估,评估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经费由受资助者支配使用,因故中止和被撤消资助的,受资助者写出阶段工作总结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审核,专户款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应按计划结题,认真撰写总结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材料报送高等职业教育研究所。

第十六条 专业负责人的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