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10〕121号
第一条 为大力加强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教师队伍建设,扎实推进以塑造职业教育专家、学科(专业)带头人为目标的“名师工程”,树立“名师”典范,增强“名师”效应,规范“名师”管理,发挥“名师”作用,进一步提高学院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每两年组织一次校级教学名师评选活动,每次名额不超过3人。
第三条 校级教学名师原则上从在学院教学一线工作的专任教师(含实训指导教师)中评选产生。非专任教师、但承担专业骨干课程教学任务的,也可纳入评选范围。
第四条 校级教学名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高职教育事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心;教风端正,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队意识强,“传帮带”作用发挥好;
(二)在学院从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
(三)受聘为中级职称五年以上;
(四)积极主动地承担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室建设、教材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
(五)努力从事主讲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主讲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教学效果好;
(六)专任教师近五年内获得学院“优秀教师”称号或教师授课竞赛等级奖合计达两次以上;非专任教师近五年内两次年度考核结论为“优秀”;
(七)以下六项中,达到至少三项要求:
1、近五年内正式发表过2篇以上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
2、近五年内主持过校级以上教学研究课题;
3、近五年内主编有正式出版的高职高专教材;
4、在省级以上精品课程中作为前三位的主讲教师;
5、具有“双师”素质,获得本专业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6、近五年内指导学生在省市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等级奖。
第五条 学院教师面向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并取得以下成果之一者,在评选校级教学名师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一)近五年内在企业承担科研项目已获技术专利;
(二)近五年内在企业承担科研项目,已投入生产并创造经济效益;
(三)近五年内在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中发表了具有较高水平的科研论文(论著)。
第六条 校级教学名师的评选程序为:
(一)报名与推荐
校级教学名师采取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凡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可向所在教学部门提出申请,或由教学部门提名推荐。
(二)系部初审
各教学部门对拟推荐人选进行初审,向学院正式推荐,并提交推荐材料。
(三)学院审查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教学督导专家、教学系部负责人等组成的审查小组,对各系部推荐的校级教学名师人选进行审查。
(四)公示
学院将拟评选为校级教学名师的人选在校区内或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以上。
(五)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条 校级教学名师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学院颁发“校级教学名师”荣誉证书;
(二)由学院一次性发给1000元的名师津贴;
(三)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教学名师;
(四)优先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考察;
(五)由学院或系部进行大力宣传。
第八条 校级教学名师内应完成以下任务:
(一)完成学院和所在系部交给的教学任务与教学建设工作,教学效果优秀,不出现教学事故;
(二)协助学院和所在系部,对青年教师在课程教学和教学改革研究等方面进行培养、指导;每位校级教学名师每年培养、指导青年教师一人以上;
(三)服从学院和所在系部的安排,开展示范课教学活动;
(四)积极开展教学科研,每三年公开发表教学研究或专业学术论文三篇以上(含三篇),并主持院级及以上科研(或教研)课题一项或主编正式出版的教材。
第九条 学院建立校级教学名师的业绩考核制度,每年8月底前对校级教学名师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校级教学名师称号。
第十条 校级教学名师的遴选、考核工作,在学院党政领导下,由教务处、人事处、党委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院教字[2007]8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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