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字〔2007〕70号
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双师型”教师队伍培养、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双师型”素质教师原则上主要从专业课教师中选拔和培养。一名合格的“双师型”素质教师需同时具备讲师和工程师(或会计师、设计师等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双师型”水平,既要具备讲师资格、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又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专业能力。
第二条 “双师型”素质教师选拔培养,按照公开、 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双师型”素质教师的认定条件
第三条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结合专业课任教情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其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
2、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3、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4、具有科研开发技术服务和相应的管理能力,承担不少于两项院级以上的实验室建设、开发研究项目或主持两项科研项目。或在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院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第三章 “双师型”教师认定程序和时间
第四条 “双师型”教师的认定程序和时间
1.凡符合“双师型”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资料;
2.所在系(部)领导根据选拔条件,在认真考核的基础上,提出推荐人选并报送推荐人的有关资料到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成立评议组,对系(部)提交的人选及材料进行认真评审,向学院提交“双师型”素质教师选拔培养的名单;
4.由院务会审定,经批准后公布执行。学院每年11月组织评定一次,每次评定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条 对已超过有效期的“双师型”教师资格,应重新进行申报,院办根据本人在受聘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认定。
第四章 “双师型”教师的职责
第六条 “双师型”教师每学年应承担一门及以上实践课程(课程设计、实验、实训、生产实习等)的教学工作(授课学时累计不少于40学时),或指导3名及以上学生的毕业设计。
第七条 “双师型”教师从评选通过日起五年内要参加以下实践活动中的一种:
1.主持(或主要参与)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工程应用项目、开发研究项目,成果已被使用,效益良好或有论文发表。
2.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到企业兼职或工作,了解行业企业信息,增强所属行业职业实践能力。
3.主持(或主要参与)应用性课程的课程开发或教学改革,并有教材出版或论文发表。
4.主持(或主要参与)学院实验室建设,效果良好。
第五章 “双师型”教师培养措施
第八条 为了提高教师的专业实践能力,院系两级每年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列出教师实践技能的培训方案与计划,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凡认定为“双师型”教师培养对象的教师,院办按计划选送到教育部、四川省指定的高等职业院校专业骨干教师企业培训基地进行培训,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能及时转化为教学内容。
第十条 从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专项经费中划拨部分费用,作为“双师型”教师培养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为鼓励教师取得“双师型”资格,对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等级证书者,学院报销其相关的培训、考试及考核费用。
第十二条 具有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利用寒、暑假到企事业、科研单位进行相应专业实践,所在单位考核鉴定合格,经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确认,达到“双师”水平者,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双师型”教师在进修学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等方面的选拔,同等条件下优先;在住房分配等方面均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双师型”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优秀者,可在评优、进修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十五条 设置专项资金,优先资助“双师型”素质教师进行产学研课题研究,对其研究成果,学院将积极创造条件进行交流、推广并推荐评奖。
第十六条 鼓励教师参与科技开发工作,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奖励。各系(部)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专业教师到工厂企业去接触实际,参加相关的工程项目,应用技术研发提高“双师型”教师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七条 在省或全国性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名次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物质奖励。
第六章 “双师型”教师管理及考核
第十八条 “双师型”教师的管理,由院办牵头,教务处和所在系(部)负责。院办负责认定的组织工作并建立追踪档案,同时负责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教务处负责教学任务的分配、检查、落实和教学效果的评估等教学方面的管理;所在系(部)负责落实“双师型”教师在任期内的工作任务,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双师型”教师每学年的考核和全院教职工年终考核同时进行,对考核结果在合格及以上者给予续聘;对考核不合格或受聘期间出现任何一次教学事故的,学院将取消其“双师型”教师称号并收回聘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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