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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25日 16:06 浏览次数:

院字〔2011〕50号

第一条 教师进修培训是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教师进修培训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册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教师参加进修培训,由学院根据系(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能力建设的实际需要进行选派,或由教师本人申请,学院审查、审批后统筹安排。

第四条 教师进修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院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安排学院教师进修培训工作,制定并执行教师进修培训工作计划;

(二)审查教师进修培训申请(或建议名单),提出具体意见报学院领导审批;

(三)查验教师进修培训后取得的学习成果、各种证书,对相关资料复印归档;

(四)根据教师进修培训情况,及时补充教师人事档案,更新教师基本信息数据,并在教师聘任、考核、职务职称晋升时作为依据。

第五条 教务处配合、协助学院办公室做好教师进修培训工作,主要对一线专职教师的进修培训进行统筹和管理。

第六条 教师进修培训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需培养,注重实效。教师进修培训所学专业和知识、技能,应尽量符合该教师现从教的专业或适应新专业建设的需要;优先考虑对中青年骨干教师、重点专业教师、新开设专业教师、重点培养教师的进修培训。

(二)坚持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三)坚持立足国内,以在岗不脱产学习为主,做到工学兼顾。

(四)坚持择优选派。在安排教师进修培训时应考查该教师的日常表现、工作业绩与年度考核等次,优先考虑安排工作表现优秀的教师。

第七条 教师进修培训的形式主要有:

(一)新员工岗前培训:凡新到学院工作的教师必须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岗前培训。

(二)在职学历(学位)进修:凡到学院工作满2年以上的教师,可在符合学院需求和专业要求的前提下,申请报考在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

(三)其他进修班、研修班、教育技术培训、外语培训等:校外进修、培训由学院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教师参加;校内培训由学院相关部门组织教师参加。

(四)出国进修:由学院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教师参加。

(五)学院原则上不支持教师较长时间(一年及以上)的全脱产进修培训;特殊情况下,需经学院领导专题研究决定。

第八条 教师进修培训的审批程序

(一)教师本人有进修培训意愿者,经对照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在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由教师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办公室;院办公室进行审查(涉及一线专职教师须会同教务处进行审查),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院长审批。

(二)学院统一安排的教师进修培训,由教务处或其他业务部门根据需要,与教师所在系(部)协商后,提出推荐参加进修培训的教师名单,报学院办公室;院办公室进行审查,提出具体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院长审批。

(三)参加进修培训需先通过入学考试的,教师可先提出报名申请,经批准后报名参加考试;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到学院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凡经学院批准或由学院统一安排的教师进修培训,其进修培训费用的报销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参加短期业务培训、进修班、研修班等,报销全部学费;差旅费按学院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二)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在职研究生学习,按下列标准报销:

1、完成学业并获得硕士学位者报销90%的学费;完成学业获得博士学位者,报销100%的学费;

2、完成学业获得课程结业证书并被评为优秀学员者,报销70%学费;

3、完成学业获得课程结业证书者,报销50%学费。

(三)进修培训费用由教师个人先行垫付,待完成学习任务后,持缴费发票和学历(位)证书或毕、结业证书原件及进修期间发表的论文、论著或其它科研教研成果证件、进修情况小结等,到学院办公室审验;学院办公室进行审验(涉及一线专职教师须会同教务处进行审验)后,提出具体的报销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院长签字报销。

第十条 未向学院申请或经申请未获批准,教师自行参加的进修培训,其进修培训费用的处理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参加短期业务培训、进修班、研修班等,学费和差旅费由教师个人承担。

(二)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在职研究生学习,按下列标准报销:

1、完成学业并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所学专业与本人现岗位需要相符者,报销80%学费;

2、完成学业并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所学专业与本人现岗位需要不相符者,报销50%学费;

3、完成学业并获得课程结业证书,所学专业与本人现岗位需要相符者,报销30%学费;

4、完成学业并获得课程结业证书,所学专业与本人现岗位需要不相符者,报销20%学费。

(三)具体报销程序,按第九条第(三)款执行。

第十一条 教师在进修培训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纪责任,并按学院相关规章制度接受处理外,发生的全部进修、培训费用及其他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凡由学院报销了全部或部分进修培训费用者,报销前应与学院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其为学院继续服务的年限及违约责任。

(一)报销额度为5000元以下者,自毕业(结业)之日起,应为学院继续服务至少2年;如2年内因个人原因离职,须退回学院报销学费的100%。

(二)报销额度为5000元以上(含5000元)、1万元以下者,自毕业(结业)之日起,应为学院继续服务至少4年;如4年内因个人原因离职,每少服务1年(不满1年者以1年计),须退回学院报销学费的50%。

(三)报销额度为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下者,自毕业(结业)之日起,应为学院继续服务至少6年;如6年内因个人原因离职,每少服务1年(不满1年者以1年计),须退回学院报销学费的30%。

(四)报销额度为2万元以上(含2万元)、4万元以下者,自毕业(结业)之日起,应为学院继续服务至少8年;如8年内因个人原因离职,每少服务1年(不满1年者以1年计),须退回学院报销学费的25%。

(五)报销额度为4万元以上(含4万元)者,自毕业(结业)之日起,应为学院继续服务至少10年;如10年内因个人原因离职,每少服务1年(不满1年者以1年计),须退回学院报销学费的20%。

(六)涉及公派出国留学、培训或学费较高的其他进修培训项目,可在前款基础上另行约定,并写入协议内容。

第十三条 在公派出国留学、培训等特殊情况下,需要学院先行支付全部或部分进修培训费用的,教师应在培训前与学院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四条 教师在进修培训期间,必须服从学院和系(部)的领导和管理,承担学院和系(部)安排的工作任务,参加学院和系(部)要求其必须参加的活动,不得有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或学院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制度,另行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在职人员进行高层次学习进修的规定》(院字[2004]8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