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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admin 更新日期:2014-04-17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分配学生资助资源,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以及《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204号)精神,结合四川航天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三级机构: (一)学院层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资助工作。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认定和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 (二)各教学系(部)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任组长,学生管理干事、辅导员等为成员;负责开展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学生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认定评议组(以下简称班级评议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熟悉情况、为人正直、办事认真负责的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对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评议。班级评议组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评议组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三级机构对认定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共同负责。下级机构要对上级机构负责,落实上级机构的各项要求;上级机构要对下级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受理对下级机构的投诉、质疑等,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处理、回复意见。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系(部)、班级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关爱辅导相结合,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如实填报家庭经济情况,鼓励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妥善处理好相关矛盾、纠纷及其他问题。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临时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和特殊困难学生三种类型。 (一)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临时困难学生: 1、家庭因突发性变故(指突发的自然灾害、安全事故、人身或财产损害等)造成人身(特指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的家庭成员)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2、家庭遭遇其他临时性经济困难情况。 (二)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指国家明确界定的老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边区、欠发达地区,共1019个县)的农村学生; 2、城镇学生父母双方均失业、无业,缺少经济来源的; 3、学生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学生家庭为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5、学生家庭同时供读多个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6、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长期患病或残疾,无法正常劳动,家庭缺少经济来源的。 (三)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低保家庭子女; 2、学生本人因治病、治伤而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过重的; 3、学生的直系亲属因治病、治伤而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学生家庭经济负担过重的; 4、缺少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 5、缺少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指父母双方因出走、失踪、服刑等原因未履行监护照料义务1年以上;或父母中的一方死亡、失踪、精神病、智力残、服刑而另一方出走未履行监护照料义务1年以上);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其他应认定的条件。 第九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认定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购买或使用非生活、学习必需的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服饰、高档化妆品或其他奢侈品的; (二)在校外租住房屋的(特殊原因经家庭申请、学院批准者除外); (三)经常出入校外营业性网吧或歌厅、酒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的; (四)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浪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秋季学期开学后1-2个月内进行,无特殊情况不予补办。认定结果作为本学年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各项学生资助工作的依据。 第十一条 认定工作采取“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系部审核——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秋季学期开学后,各学生班级要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新生班级还要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在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的同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验原件,上交复印件): (一)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二)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证明; (三)残疾证明; (四)烈士家属证明; (五)由地方政府部门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学生家庭贫困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班级评议组要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各种证明材料,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及其他经济状况,认真组织开展评议,确定本班级各类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所在系(部)的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名单及相应类型,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名单及相应类型报学生工作部。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部将各系(部)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名单及相应类型进行汇总后,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名单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质疑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应在接到复议要求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每学年结束前,学生工作部要对下一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印发相关表格。系(部)和学生班级要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招生就业处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要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学年结束前向各校发送),并要求新生如实填写后,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报到入学时交给辅导员,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学年。上学年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在新学年开始后,应根据本人及家庭的情况决定是否再次申请认定。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只需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五章 复查抽查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部和各系(部)应定期组织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应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相关虚假证明材料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认定资格,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已经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者,撤销原认定结果,追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